時間:2020-12-30 14:51:02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生育權優先保護的是女性的權利,現實生活中,有一些案例是妻子私自打胎認為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權,其實并不構成侵犯,那么,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能起訴離婚嗎?下面八寶網小編就來說說。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擅自是指妻子未告知丈夫,并無約束妻子生育權的含義,只有夫婦雙方共同努力,生育權才可能實現。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是:婚前若沒有明確的約定不要孩子,女方婚后拒絕生育,男方可以離婚,即使女方懷孕后擅自終止妊娠,男方也只有離婚權,但不可以阻撓。
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近年來,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提出離婚訴訟的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二胎政策放開后,很多丈夫希望再要一個孩子,可是妻子迫于生活、工作壓力,尤其是白領女性,沒有精力再生育孩子。這時,男方會認為自己的“生育權”被侵犯了。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但生育權的實現取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志,單獨一方沒有辦法完成。在是否生育的問題上,夫妻雙方應彼此尊重對方的生育權,協商進行,當女性不愿意生育時,任何人都不應當強制其生育,更不能強迫、命令或是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現在很多女性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她們強調婦女有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而不是生育機器,一些女性因為怕丟工作,或者擔心影響身材而不肯懷孕,或者有的懷孕后悄悄流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出現這種情況時,法院不會支持丈夫向妻子的侵權賠償請求,但賦予了丈夫選擇離婚的自由,如何雙方協商離婚不成,丈夫可以起訴離婚,這算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一種補償吧!
不過,是否離婚還要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法調和是法院最終判決離婚與否的法律依據。“不生孩子”僅僅是導致夫妻感情出現不和的原因,是法院在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考慮和綜合分析的因素之一,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因生育權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當然,如果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當事人僅僅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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