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1-11 17:43:09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家暴不僅僅是行為上的暴力手段,主要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民眾,惡意降低生活費是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家暴和虐待的區別?下面八寶網小編就來說說。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11日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民眾,以愛的名義施暴和精神控制,惡意減少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等經濟控制,以非法手段定位跟蹤騷擾……都可以構成家庭暴力。施暴者也不分男女。
新聞案例:經濟控制型家庭暴力
這對夫妻婚后對家庭事務分工,男方負責外出工作賺取家庭生活費用,女方當全職太太照顧家人飲食起居。
自2010年起,夫妻常為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9年,丈夫提出與妻子解除夫妻關系,妻子不同意。丈夫遂于1月起將申請人母子的生活費用從原來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妻子仍不同意與丈夫離婚。
2019年5月,丈夫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再次將母子的生活費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圖迫使妻子同意與其解除夫妻關系。
因丈夫支付的生活費用無法負擔妻子與兒子的日常生活開支,對該母子造成極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壓力,妻子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為,按月足額支付生活費用。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請人(丈夫)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于每月30號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支付申請人母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醫療等費用開支)。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解釋,夫妻雙方有扶養扶助的義務,對共有財產擁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一方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滿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響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動,達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對施暴人的服從,此類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中的經濟控制,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

根據最高法發布的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多個條款中所稱的“虐待”。
新的《民法典》,對進一步規范家庭成員的責任提出了更加合理的要求,也更加明確地提出了向處在家庭暴力下的人們提供人身保護的規定。
現實生活發生的大量事實證明,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保護,其中一項有力的措施是法律援助,這實際上是向弱勢群體提供救援和幫助的一項政府措施。在不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要求,對如何加強這項工作作了有益的探索,如鼓勵和建立救助受暴受虐者的非政府機構,為受害人提供相應的法律咨詢、醫療救治、心理疏導等服務。此外,公安等政府部門還加強了合作,關注并及時處理家庭中的暴力,對家庭暴力予以實質性的干預。此外,婦聯等群眾組織,也不斷加強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提高全體公民的道德水準,喚起弱勢群體,特別是廣大婦女自身的覺醒,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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