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5-29 09:25:45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民法典中增加“居住權”制度,不少人不太懂有什么作用意義,那么,居住權對生活有什么影響?下面八寶網(wǎng)小編就來說說。

2020年全國兩會已拉開序幕,民法典草案于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chuàng)了我國法典編纂的先河,有“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之稱。
民法典出臺后,我國現(xiàn)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被替代,不再保留。
民法典草案增加“居住權”制度,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草案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以房養(yǎng)老是當下的熱點話題,但在實施中,有的老人不免會擔心:“房子抵押出去了,不讓我住了怎么辦?”
5月24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或許能打消老人的這種顧慮,因為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了一個重要的章節(jié)——居住權。
只要老人簽訂了居住權合同,那在房子中居住的權利,就會受到法律保護。
這一規(guī)定,對于日后購買二手房的市民,也得引起注意,因為購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
作為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的一大亮點,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專章規(guī)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草案明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生活中并不少見的“老人子女與保姆爭奪房產(chǎn)”案例,可能會出現(xiàn)另一個版本。湖南工商大學法學教授楊崢嶸,通過設立特殊場景的方式,進行了解釋:一個老人被保姆照顧了很久的時間,老人去世前,希望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讓保姆可以繼續(xù)在房子里居住,但老人的子女對此可能會有意見,那么或許就會出現(xiàn)子女與保姆對簿公堂的情況,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有了居住權的規(guī)定后,老人可能會去登記機構為保姆登記居住權,那老人的子女或房子的所有權者都不能趕走保姆。”
“居住權是一個新增的物權,也是一個典型的物權,能寫入民法典草案,是很大的一個進步。”全國政協(xié)委員、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袁愛平認為,居住權最大的價值和意義,在于釋放了制度性紅利。
楊崢嶸認為,居住權的規(guī)定,對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是一大利好。
他說:“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屬于低收入者,他們是通過租賃合同的形式來保障居住權益,難免會有一種不穩(wěn)定的感覺,如果通過居住權來保障他們的居住權益,可以給他們更多安全感。”
袁愛平也認為,對于解決社會低收入群體住有所居的問題,居住權的出現(xiàn),意義很大。作為一項新出現(xiàn)的權利,有關居住權的配套自然還需要在社會實踐中完善。“尤其是和政府保障有關的制度,需要盡快出臺。”袁愛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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