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1 11:46:16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現在有些公司會制定一些奇葩的罰款制度,最近一位女士應聘一家公司,其中就有規定,不接董事長電話1次罰1萬,那么,這種做法合法嗎?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罰款嗎?下面八寶網小編就帶來介紹。
一般公司“獎懲”都是有獎有罰,但最近一位網友曝光自己去的一家公司卻幾乎只有罰款。
據報道,貴州貴陽呂女士去一家初創型公司試崗第1天發現該公司現行獎懲制度中有多條罰款制度,比如不接董事長、總經理電話1次或超過1小時不回復,發現1次罰款10000元,當天罰金未到賬的雙倍罰款及下班后椅子沒有推回原位扣10元等。

各部門總監只要發現1個電話不接,或超過1個小時不回復,發現1次罰款1000元人民幣,各部門經理只要發現1個電話不接,或超過1個小時不回復,發現1次罰款500元人民幣,所有罰款都需要在當天到賬,違者處雙倍罰款。
呂女士表示,獎懲制度里幾乎都是懲罰制度,自己應聘的是人資崗位,試用期工資為6000元左右,覺得接受不了這些制度,試崗當天便走了。
該公司被曝光后引起了大量吐槽,甚至有網友調侃道:“董事長:我夜深人靜的時候響一下,來回響它幾十個,發家致富”。
有專業人士對此表示,這樣的規定是違反了勞動法的保障條例的,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規定,建議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尋求幫助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單位對員工罰款的權力,但是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績效工資的方式,根據合規的績效考核辦法扣減員工約定的績效工資。
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有規定可以勞動者進行處分或經濟處罰。但是該條例已被1995年、2008年分別實施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替代,這兩部法律中沒有對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做出任何規定,也就是說現實中很多單位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約定對員工的違章行為采取處罰的措施是沒有法律授權的,是無效的。
因此,如果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直接進行罰款處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進行索賠!可以向仲裁單位或勞動監察提出仲裁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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