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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94年,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它規定不論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實際畝數征稅。這是我國征收土地稅的開始。那么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是如何演化?古代賦稅制度的發展史是怎樣的?下面八寶網小編帶來介紹。

稅,分禾、兌。禾指五谷,禾指交換。禾兌兩字的結合,意指用谷物交換租賦,古代的稅收開始是以繳納糧食等農產品為主的。
稅在古代還可以稱為:貢、助、徹、租、庸、調、課、捐、賦。
大禹“任士作貢,分田定賦,什一而稅〞,憑借公共權力征收士地出產物,歷史上稱之為“貢”或“禹貢”,首開了我國土地稅征收的先河,是我國稅收
的雛形。

采取法律形式確立國有賦稅制度。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并取其平均值的十分之一,作為向國
家繳納的貢賦.
商朝的助法是指借助農戶的力役共同耕種公田,公田的收獲全部歸王室所有,實際上是一種力役之征。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仍實行井田制,在此基礎上推行"徹法"所謂徹法,就是每個農戶耕種的土地要將一定數量的士地收獲量交納給王室,即“民耗百畝者,徹取十南以為賦。
商鞅變法: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秦孝公任命商鞅先后兩次實行以 “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斗,實行連必之法”為主要內容的變法。
秦統一六國后,在原有賦稅制度的基咄上,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進。田租、賦稅是秦國的重要財產來
源。泰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財,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秦時的賦稅除上述兩項外,還有徭役制度,就是無償征取力役之課,是秦賦役制度的重要部分。漢朝時開始“編戶齊民”,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征收賦稅徭役的根據。編戶制度標志著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隋及唐前期的賦稅制度均是以均田制為基礎的租庸調制。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士地并不厲于均田范圍。均田制始手北魏。
宋開始實行鈔鹽法,商人向政府交錢領取鈔鹽券.

憑券買鹽銷售。宋鹽稅是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另外,宋還對出海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商舶征稅。宋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田賦夏、秋二稅在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趨減少礦、鹽、茶、工商稅收類和專賣等稅的收入比例日益增大,并漸趨占主要地位。
元政權占有中原的時間先后不同,各地原來的法制也有差異,形成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南北稅制不同,稅賦不一,素有"南重于糧,北重于役"之說。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明萬歷九年(公元1581年),首輔張居正頒行 “一條鞭法”,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并為幾項貨幣稅,以征收貨幣代替征收實物和征發差役。一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
代替實物稅,結束了歷代以來以征收實物為主的國家稅收方式。
清朝雅正時期實行 “攤丁入畝”即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中,征收統一的地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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