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1-02 10:24:08來源:本站整理作者:xl點擊:
離婚目前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并沒有自動離婚的情況,因此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那么,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下面八寶網小編就帶來介紹。

沒有自動離婚的情況。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雙方需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離婚,需要一方向法院起訴。法律上并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
1992年之后,結婚也沒有事實婚姻了,結婚必須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才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夫妻關系,未經登記的同居關系,無論同居多久,都只是同居關系;離婚也是一樣的,離婚也是需要辦理手續的,離婚比結婚多一條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需要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訴訟離婚是需要去法院的。這兩種方式是各有利弊的。
想要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是必須主動提出來的,不能消極的等待。等待的結果就是:無論你等多久,即使雙方沒有生活在一起,雙方互相都盡責任和義務,從法律上講,都是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
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分居時間的長短不是離婚的程序和方式。要想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去辦理。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
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
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綜上,離婚是需要通過民政部門登記或是法院判離的才能解除,不會自動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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