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5-31 09:42:17來源:本站整理作者:gj點擊:
江蘇一男子和女朋友在一起的時候,一年的轉賬和紅包有將近13萬元,但是兩個人卻分手了,現在男子起訴女友追回了8萬花銷,這是怎么回事呢?分手后還要還錢嗎?下面八寶網小編帶來介紹。

2018年3月,江蘇宿遷小伙王某和姑娘李某確定戀愛關系。在七夕節、中秋節等節日里,王某會給李某發520元、1314元等小額紅包表達愛意,一年來累計轉賬和發紅包共13萬多元。
兩人分手后,王某想索回戀愛期間的花銷。法院判定,“520”與“1314”之類數字轉賬屬普通贈與,女方無需歸還,剩下的錢財,女方則需歸還共8萬元。

網友表示談個戀愛像獻愛心一樣,一年十幾萬比上班掙得還多,這是把男的當冤大頭了。每年就那么幾個節日,特殊數額都能轉好幾萬,遠遠超出為愛表白的范圍了??蠟閷Ψ交ㄥX沒錯,但并不是傻到當提款機,拿錢買的感情不叫感情。
就像第一次見面,兩個人連朋友和客戶都算不上,又憑什么一方請客,成了還好,不成呢,就成吃百家飯的了。都說男女平等,至少要相對平等。
談戀愛也好約會也好,沒有誰應該就應該一味地付出。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情侶之間的借款是可以要回來的,但需要明示這筆錢屬于借款。但如果是贈與行為,則無法要回。分清兩者的性質是關鍵。如果轉賬數字的諧音與示愛語言高度一致,如520、521、1314等這類特殊金額,法院-般認定為情侶之間的贈予行為,屬于戀愛期間自愿的財產性付出,不屬于借款。
所以,如果情侶之間發生大額轉賬,一定要注意保存真實意思的表達證據,如轉賬記錄、留言、欠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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